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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底除患·龙安行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示范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示范区警方 发布时间:2024-03-13 17:51:01
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超1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网络空间已与个体生活密不可分,然而网络中仍有不少人存在“网络乃法外之地”的错觉,导致“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现象频发,此种网络失范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再次提醒您: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公然辱骂他人,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恶意散布他人隐私等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现将示范区分局依法查处的利用网络信息侮辱他人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2月8日,董某因感情纠纷,于分手后多次利用自己微信、他人微信和抖音向受害人发送共十余条辱骂信息,且在受害人微博内发表辱骂内容的评论,严重影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经查实,董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示范区公安分局开州派出所依法对董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在网上骂人,可能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辱骂他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网上骂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党校编辑